昆山代理记账公司小伙伴切记:7月1号开始,这5种发票不能再抵扣!
作者:www.chenyuf.cn 来源:www.chenyuf.cn 日期:2018/6/27 10:07:18 人气:4732
7月1日起,部分发票抵扣有变化,昆山泰信丰商务老会计下面就和昆山代理记账公司小伙伴聊一聊这5个发票的抵扣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不能再抵扣
2018年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抵扣,仅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6月30日后,需要使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凭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一、二级公路的过渡期,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昆山泰信丰商务老会计提醒昆山代理记账公司及昆山公司注册代理小伙伴,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按原规定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筹建期发票“抬头”如何处理?
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前发生的支出应属于投资者为投资项目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投资方的合理支出,取得投资方为抬头的发票并申请税前扣除。取得预先核准公司名称后,新设公司进入筹建期,发生的支出应取得抬头为核准名称的发票,并作为筹建期支出处理。
三、购进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随之发生的运输费能不能抵扣?
购进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随之发生的运输费、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申报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购进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械、机器、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四、增值税专票被盗、丢失了怎么处理?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昆山泰信丰商务老会计提醒昆山代理记账公司及昆山代办公司小伙伴,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决定取消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时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即: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五、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发票,此项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属于企业因合同行为而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以上5点发票知识,由昆山泰信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老会计整理,希望可以帮助到昆山代理记账公司及昆山注册公司代理小伙伴,日常工作中避免犯错。